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投资 > 内容页

父亲再婚之后又离婚,曾经的继母却持有遗嘱,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3-06-02 19:29:17    来源:律师帮帮忙

携手相伴的爱人,无疑是生命中最亲近的人;子女承欢膝下,这是血脉亲情的传承;当继承遇到再婚家庭时,真的会出现爱情与亲情的左右为难吗?如果婚姻屡屡失败,将来在自己离世后,遗产到底归谁呢?

案例回顾

在小王的记忆中,父亲这一生的婚姻生活都是不幸的。2000年,小王刚刚成年,父亲因不堪长期生活在与母亲的琐事争吵中,经过长达半年的协商与纷争,终于在一纸离婚协议下结束了这段在他们眼中不幸福的婚姻。父亲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则带着儿子小王搬出家门。


(资料图片)

离婚后不久,父亲遇到同样刚刚离婚的刘女士,可能是因为对爱情的期待,也或者是因为上一段婚姻的疲惫,两个同样遭遇的中年人在相识后很快便坠入爱河,在2004年,父亲带着小王,刘女士带着自己17岁的儿子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段婚姻的维系时间并不长久,8年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再次协议离婚,这次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刘女士搬出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房产。

在此之后,父亲一直没有再结婚,一直与小王居住生活在之后购买的房产中。2016年,王先生患病离世,这处一直居住的房屋小王一直没有处置。

直到2021年,小王觉得父亲已经离世多年,也该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了,于是便来到相关部门办理继承。谁知,此时刘女士对该房产的继承提起诉讼,她认为房屋购置是前夫出资,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同时,刘女士还拿出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在这份由王先生亲笔写下的遗嘱中,清晰的表明,若自己离世,名下房产由刘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并且明确表示,如果双方都能和平的进行协商,那么房产由刘女士分给小王一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刘女士独自继承。这份协议的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5年。

看到这份协议后,小王表示很是惊讶而且无法接受,毕竟父亲与刘女士购置的这套房产,是当年父亲全额出资的,之后自己和父亲都长期居住在此,这套房屋作为遗产,理应由自己毫无悬念的独自继承。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刘女士第一段婚姻中所育之子小刘也突然加入,成为了第三人。原来,小刘认为,母亲与王先生的8年婚姻关系中,自己经历了未成年到成年的过程,和王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作为继子他也应享有继承权。并且明确表示,若房屋的最终归属是母亲刘女士,自己不与母亲相争,若将房屋归属他人,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眼见父亲留下的房产牵扯出一系列的继承人,小王实在不知该如何处置,于是找到“帮传承”的律师进行咨询,希望律师能给自己专业的解答。[page]

律师点评

律师在结合现有证据以及看到这份遗嘱的复印件后表示,在王先生与刘女士第二段婚姻结束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已经达成了房屋归属于王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另外,根据王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来看,结婚时继子小刘已满17周岁,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因此小刘的继承权很难被认定。

“帮传承”律师还指出,王先生在2012年与刘女士离婚,订立遗嘱的时间是王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而此时,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因此,王先生所立遗嘱中的行为应属于遗赠。如果刘女士若希望根据该遗嘱取得房屋的产权,应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在其知晓遗嘱的情况下,有两个月的有效期,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刘女士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接受遗赠。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小王一人,综合刘女士对房产的贡献以及装修时的出资,小王应给予刘女士一定的补偿,但房屋的产权理应归属小王所有。

律师提示

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继承房产的价值连年升高,因此成为继承纠纷的焦点。如果您希望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建议您从专业性、严谨性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全面考量。遗嘱不是小事,一旦被认定无效,可能会造成至亲之间的伤害,为了确保遗产按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建议您选择专业人士协助您订立遗嘱。

标签:

招募

精彩推送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