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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腹部疼痛到医院治疗,先是被诊断为阑尾炎,后又诊断为急性胰腺炎。住院两天后,张某死亡。张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未及时告知张某病情的严重性,从而导致家属错过了转入上一级医院的机会,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于是将医院诉上法院。
2023年3月14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被告二四五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6日,患者张某因腹部疼痛来被告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张某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收治入院,同时进行术前准备。在张某等待手术时,被告医院再次诊断张某为急性胰腺炎,同时取消了手术。2020年9月8日,张某因急性重度胰腺炎、脓毒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等原因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初次会诊时,未进行全面腹部CT检查,导致张某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正确的治疗方案。与此同时,在住院的两天内,被告对死者的病情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重度胰腺炎的指标也没有进行观察及追踪治疗,同时未及时告知死者病情的严重性,从而导致家属错过了转入上一级医院的机会,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了张某死亡的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对死亡应承担责任。
2022年8月8日经北京中科德贤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至同等之间。
被告医院辩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而司法鉴定结论为参与度次要至对等,结论较模糊,且二次鉴定结论相差较大,院方认为应按照30%比例计算。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同意赔偿1.5万元。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清晰的叙述了鉴定结论推出的依据,对于由国家机关委托,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根据本案的案情、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最终确定被告二四五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23年3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二四五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家属医疗费82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246.5元、交通费2716元、丧葬费17694.8元、死亡赔偿金4388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5027.8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2.1万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