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对于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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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被废止,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出现了空窗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出台,对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又一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批复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的精神,明确规定 "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批复在当前 " 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 政策背景下的出台,可谓及时雨。
法释〔2023〕1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 2023 年 2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79 次会议通过,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 ( 豫高法〔2023〕36 号 ) 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一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